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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已开工500万套 把好资金质量速度三重门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7-29 00:00

[摘要] 2011年5月,住建部下发《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六月底前公布保障房建设计划、开工和竣工相关信息,并要求各地公开的保障房安居工程在11月末以前全面开工。从统计数字上看,截至六月底,全国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开工500万套。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2011年5月,住建部下发《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六月底前公布保障房建设计划、开工和竣工相关信息,并要求各地公开的保障房安居工程在11月末以前全面开工。从统计数字上看,截至六月底,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开工500万套。但是,统计数字并没有完全消除人们对按期完成今年的保障房建设任务的担虑。目前各地出现的保障房建设质量问题、保障房分配上的不公平现象等情况,也引发了众多的质疑和非难。

这些质疑和非难,反映了全社会对住房保障的关心,从某一侧面说明了住房保障事业顺应民心,必须做好。绝不能因为目前保障房建设分配中存在的问题,而否认整个住房保障事业。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忽视乃至漠视保障房建设和分配中存在的问题。相反,我们应该对问题做科学理性的分析,以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资金、质量问题与保障房建设规模和速度有很大的关系。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颁布后,我国的保障房建设就进入了快车道。2011年,国家更是计划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000万套,改造农村危房150万户。这种规模与速度是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所必须的,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与此同时,也造成了建设资金紧张,并导致了一些质量问题。

造成质量问题的因素都与速度有关,比如,为了保证开工率,边施工边审批的情况十分普遍。建设施工的招投标几乎流于形式。地方政府资金缺乏而要求施工单位带资垫资,不得不放低对施工单位的其他要求;更有一些施工单位是先进场施工,再参加招投标。监理单位作为业主(开发单位)委托的监督施工流程和施工质量的机构,在业主将建设速度置于质量之上时,能起的作用十分有限。政府的工程质量检验站力量有限,当整个城市都成为建设工地时,其检查就只能流于形式了。大规模的保障房建设还导致了一些地区熟练工人的缺乏,工人技能和经验的缺乏也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工程质量。建设资金的紧张更是与建设规模和速度密切相关。更严重的是,由于众多项目同时开工,人为地推高了建筑材料和人工的成本,从而加剧了资金的紧张。

分配不公平的许多原因是固有的,而不是住房保障特有的。我国住房保障准入分配中出现的问题,如“骗购”、“骗租”,以及分配中的其他违反公平的行为,与中国社会征信体系的不健全,诚信观念的缺失及政府部门间沟通合作的缺乏都有很大关系。

征信体系的建立及诚信观念的确立均非一日之功。但政府各部门加强在保障房申请审核环节的沟通合作却是应有之义。从各地的情况看,这种沟通合作并不是那么顺畅。以深圳为例,自2007以来,深圳市在保障房申请审核上就采取了“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审核模式,并在终审环节率先采取对申请家庭户籍、车辆、住房、保险、个税、存贷款、证券、残疾等级及是否优抚对象等情况的“九查九核”。但这些措施并未使深圳摆脱分配方面负面新闻的困扰。据了解,深圳市终审阶段涉及民政、公安交警、物价、人民银行、证监、银监、保监、残联、评估中心、十七家中资银行、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等多方,但主要的工作都是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担的。这样一方面使得终审不能按时完成,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审核的质量。

为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瓶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2011年6月颁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保障房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可申请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保障房建设项目的融资;从事或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依据此通知,各地纷纷建立保障房建设融资平台,而地方融资平台发债的风险就被选择性地忽视了。

如果考虑到我国地方融资平台的清理只有一年不到的时间,允许地方融资平台和相关企业发债为保障房建设融资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一方面,一些地方融资平台可能通过发行新债而掩盖原有的债务风险;另一方面,保障房尤其是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周期长、低,难以还本付息,政府财政担保压力大。

保障房建设和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与保障房建设的规模和速度有关,与国家的整体环境有关,也与我国住房保障立法的不完善有关。我国的住房保障目前似乎处于“实践先行、立法滞后”的阶段。从立法进程上看,2010年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后,住房保障立法就没有什么实质进展。这与我国现阶段保障房建设的速度和规模是不相适应的。

在缺乏立法的情况下,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似乎陷入了路径闭锁。目前直接规范住房保障的主要是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由于层级的原因,上述文件不可能突破原来的制度。保障房规划计划的合理性、政府部门间在保障房申请审核上的沟通合作、利用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这些亟须制度创新,没有更高层级的立法,是无法实现的。我们目前所习惯的层层检查督办的做法能救一时之急,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何况住房保障的问题并不局限于建设分配环节,在大规模的建设完成后,保障房管理使用的问题也将凸显。因此,加快住房保障立法,通过立法改变现有住房保障制度中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建立长效机制,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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