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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有点儿悬 律师称此行为存诸多风险

滨海时报  2012-07-17 12:06

[摘要] 在现行的民事法律上针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没有禁止性的强制性规定。孙小某违反合同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了徐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会牵涉诸多法律风险,建议大家不要尝试。

徐某以朋友儿子的名义按揭买下一套房产,当他把清偿贷款的银行卡交出去后,卡内的钱竟然被朋友儿子支取了20万元,导致自己无法正常还贷,徐某不知如何是好。

2006年2月,徐某找到孙某,称他看好一套房产,想以其子孙小某的名义按揭贷款购得。孙某与儿子商议后,孙小某并无异议,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出资合同》。合同中约定,孙某和孙小某是接受徐某委托,以孙小某的名义代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房款及贷款均由徐某承担,徐某是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该合同还约定,孙小某配合徐某还款账号的正常使用,其中还款的银行卡由徐某掌握,如发生丢失,孙小某应当协助办理挂失等相关手续。合同订立后,一切手续办齐,房屋顺利交付,徐某居住至今。

2012年5月,孙小某的生意出现困境,他想到了徐某清偿贷款的银行卡。他先到银行将该卡挂失补办后,从卡中支取了2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而孙小某的行为致使徐某无法正常还款。当徐某向孙小某的父亲孙某讨要银行卡及欠款,孙某却称,徐某假借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其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当时那份《房屋买卖出资合同》是自己代儿子孙小某签订的,对孙小某不发生任何约束力。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在签订合同之时,孙某是征得孙小某同意的,而孙小某以事实行为向徐某证明,他依据履行合同条款,配合徐某购买房产和按揭贷款。根据《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那份《房屋买卖出资合同》对孙小某是发生法律约束力的。

在现行的民事法律上针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没有禁止性的强制性规定。孙小某违反合同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了徐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会牵涉诸多法律风险,建议大家不要尝试。(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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