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7年前,刘女士将自家的老宅子卖给了同村的耿女士,如今又称当年瞒母卖房、心存愧疚,将耿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买卖合同无效。昨天,此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
17年前,刘女士将自家的老宅子卖给了同村的耿女士,如今又称当年瞒母卖房、心存愧疚,将耿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买卖合同无效。昨天,此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
刘女士称,1995年5月,她因为母亲需要子女照顾、又不在自己的院落内居住,她便自作主张,把母亲位于通州区永顺镇刘庄村的3间北房及院落内堆放的5000块红砖一并卖给了同村的耿女士。双方在四个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契约。
后来母亲于1998年去世,刘女士称,她在母亲生前一直没有把卖房的事情告知老人,时至今日,自己也接近老年,感觉擅自卖房的行为对不起母亲,也损害了其他子女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她卖房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所以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1995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由被告耿女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耿女士则认为合同有效,她说,当初买房时刘女士说母亲知情,而且刘女士母亲还提出要留下院内的一棵树,因此肯定是知情的。当时她一次性付清了2万元的房款,还算是比较贵的价格。买房之后她就搬了进去,这些年刘女士从未找过她,她在购买的房屋院落内新建了好几间房屋也没人阻止。现在这处房子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了。
法庭上,证人刘先生说,当时他负责帮双方写了买卖契约,两家商量没有意见他才写的,而且写完之后当众宣读,当时大队出证明人,村书记及村长都签字了。法官询问卖房时刘女士母亲是否知道,刘先生回答“她要不知道我就不敢写了,签协议时,刘女士母亲也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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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凌原本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他的父母于上世纪90年代初结婚,婚后第7年生下了他。2009年初,小凌11岁时,父母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考虑到娃儿以后的生活,为了保证他健康成长,我们约定把夫妻的共同财产都给儿子。”小凌的母亲说,这些条款清清楚楚地写在离婚协议书上。父母离婚后,母亲是小凌的监护人。父母离婚这3年,小凌一直跟母亲生活在一起。
小凌的父母离婚时给小凌留下了江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等5处房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经过专业机构评估,这五套房产一共价值220多万元。
没想到,离婚3年后,父亲后悔了。“我离婚后,一点儿财产都没有了,现在身无分文,生活都很困难。我要撤销我对儿子的赠与。”这是父亲起诉小凌的理由。父亲说,离婚后他并没有办理过把财产过户给儿子的手续,“赠与的财产在交付前,都可以撤销。”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此案后,14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凌父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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