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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过户不轻松 光有离婚协议其实不够

温州商报  2012-07-26 10:19

[摘要]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像许先生和刘女士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离婚当事人并不急于立刻去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为认为离婚协议已经确认过房屋归属,那么早变更和晚变更都一样。

家住平阳县萧江镇的许先生最近急着用钱,想在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在他看来本是很方便的事情却一波三折。

许先生所持有的房产证原本就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几年前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已协议约定房子归他所有。可银行表示,房产证上虽然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但是还要注明“独有”,才能以他一个人的名义办理抵押贷款。

许先生立即跑到房管部门要求在房产证上注明“独有”,哪知又碰壁了。房管部门表示,仅凭盖有民政部门公章的离婚协议,是无法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的,他的前妻必须到场签字。许先生这就纳闷了,房子本是他父母的,在他结婚后办理了房产证,也只有他自己一个人的名字,离婚协议上也清楚写明归他所有,为什么现在还需要前妻签字?许先生离婚多年,和前妻早就不再联系。房管部门表示,如果前妻不能到场签字,就要到法院起诉,凭法院裁判文书方可办理手续。

无独有偶,刘女士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她的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她和前夫双方名字,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约定归她所有。现在她想要变更房屋产权人名字,房管部门要求她的前夫到场签字或提供法院裁判文书。刘女士与前夫离婚后也没有联系,所以能做的也只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像许先生和刘女士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离婚当事人并不急于立刻去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为认为离婚协议已经确认过房屋归属,那么早变更和晚变更都一样。而现实是,因离婚后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不予配合到房管部门签字,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就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的内容有效并由对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的立案法官提醒: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需通过诉讼途径才会使离婚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有相应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需求,双方应在协议离婚后尽早办理,免得一方遭遇联系不上而无法自行办理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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