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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利息 可否在财产转让所得中扣除?

南京日报   2012-09-11 17:28

[摘要]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民袁先生问:个人以按揭方式购买的住房,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财产转让所得中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合理费用”的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其中第二项规定中有关“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规定为“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因此,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其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可以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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