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京一位售楼小姐在单位用的是“好听、容易记得住”的化名,不想这个化名给她带来了不小的烦恼——她辞职时单位不肯给她补偿,单位只肯给她的“化名”补偿。
南京一位售楼小姐在单位用的是“好听、容易记得住”的化名,不想这个化名给她带来了不小的烦恼——她辞职时单位不肯给她补偿,单位只肯给她的“化名”补偿。
小徐(化名)今年30岁,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售楼小姐的工作,在原来供职的销售公司,小徐一直是销售。售楼小姐收入主要靠提成,所以小徐每个月的工资都超过2万元。但是最近原单位代理的楼盘销售得差不多了,小徐的收入也就受了影响。于是,小徐想到了跳槽,开始公司不肯放人,后来看小徐心意已决,决定放人但是不给予补偿。
按照惯例,小徐在这家公司供职2年,离职后补偿应该为2个月工资,大约4万元。看到公司不肯赔偿,小徐到白下区人民矛盾调解委员会求助,当调解员把公司经理请到调解室调解时,公司经理意外发现,小徐在调解中心提供的身份证和姓名与在单位的姓名不符,也就是说小徐在公司两年一直用的是化名。看到这,公司经理很痛快同意赔偿小徐,但是提出要用邮寄汇款的方式邮寄给小徐。因为小徐在公司用的是化名,如果这笔钱邮寄,那么小徐将无法领到这笔钱。
为什么要用化名上班?小徐告诉调解员,干售楼这一行,收入靠提成,流动性很大。所以,很多售楼小姐并不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为了自己跳槽方便。而且很多售楼小姐为了工作起来方便,都给自己起一些比较好听容易记的名字,而不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售楼小姐用化名,已形成了一种“行规”。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公司决定一次性赔偿小徐7000元,小徐因为急于跳槽也就接受了。
南京市白下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找工作时用真名,如果用化名,双方出现劳动纠纷就会很麻烦。因为用化名,首先劳动者的真实身份不能确认。小徐比较幸运,调解成功,如果调解不成功,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用化名的劳动者的维权申请可能会被仲裁驳回,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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