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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小产权房遭遇"一房二卖"律师:权益难得保障

滨海时报  2013-01-14 15:02

[摘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市民刘先生准备跟女友结婚,但苦于没有婚房使用,刘先生每天都往各处售楼公司跑,想寻觅一处物美价廉的商品房。去年3月末,刘先生无意之间收到了一份售房广告,称在近郊附近有一处楼盘出售,不仅价格低廉,而且首付十几万就可以拿到钥匙。正着急买婚房的刘先生十分高兴,立即跟开发商进行了联系。

可是开发商告诉他,这处楼盘之所以优惠力度这么大,就是因为当地村集体组织为了获得实际利益而让其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开发、建造、出售的,属“小产权房”。对于开发商的快意直言,刘先生起初是有些担心,但想到购房者肯定不止他一人,再加上自己马上就要结婚,急需用房,所以还是硬着头皮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可是怕什么来什么,当女友陪他一起去看房子时,发现自己买到的这间房屋已经有人在装修了,原来开发商玩了一出“一房二卖”,刘先生遭遇一场颇为麻烦的购房纠纷。

◎律师说法:

刘先生购买的是小产权房,虽然他买房在先,但他跟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所以他身为购房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同时我国《合同法》也已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此类楼盘的开发商是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与销售许可证的。因为开发商不具有这些证件,就不能给购房者依法办理房产证,所以购房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刘先生应该申请法院判决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无效,双方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过错方应该赔偿对方一定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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