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公积金新政 贷款额度将提至80万元
沈阳晚报 作者:唐葵阳 2015-04-16 14:49
[摘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 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 支持居民自住和
改善性住房需求
公积金贷款额度高上调至80万
4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
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发布相关通知。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加大
棚户区改造力度。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任务。
积极引导购买存量
商品住房作为棚改
拆迁安置用房。通过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支持开发企业打折销售、让利于民。对采取
货币化安置的
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国家开发
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倾斜。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
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由重点补贴新建住房,转变为重点支持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
房源、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
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
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各地区要支持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关键词 公积金购房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居民购房的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额度高上调至80万元,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
退休年龄后5年。统筹使用各城市、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公积金个贷率年底前提高到90%以上。
调整普通
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容积率1.0以上、单套
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奖励政策。居民购买普通
商品住房,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激励政策。
支持
首套房贷款申请。实行居民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房“
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
商品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首套房贷款申请给予支持,按相关规定执行
首套房首付比例、
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
关键词
二手房交易 活跃
二手房交易市场。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
资金监管服务。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二手房交易所得税按照差额的20%计征;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按照出售总额的1%计征。
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
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
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继续办好房交会。2015年,各市至少要召开春秋两次房交会,各县(市)至少要召开一次房交会。各地在房交会上可出台
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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