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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须退出公租房保障体系?

南京日报  作者:南京日报  2015-06-25 17:29

[摘要] 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江南六区范围内的公租房和廉租房将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并不是 享有居住权,此次新政进一步细化了退出执行方案,并提出实行“梯度退出”。 “梯度退出”保障......

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江南六区范围内的公租房廉租房将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并不是 享有居住权,此次新政进一步细化了退出执行方案,并提出实行“梯度退出”。
“梯度退出”保障范围更广、更人性化
南京市住建委房改与住房保障处对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部门会定期对这些家庭进行年审,一般3—5年为一个审核周期。“梯度退出”政策保障范围更广、在管理上更人性化。新政规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本市公布的相应档次住房保障标准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调整享受相应的租金补贴档次。比如以前是低收入家庭,如果收入有所提高,成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就得退出公租房,现在根据新政则还在保障范围内,只不过享受的补贴有所减少。
如果不再符合任何一档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必须退出但退出确实有困难的家庭,经市、区住房保障部同意,可以申请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本市 区域内购买住房或另行承租房屋的,应当退出承租的公租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及车辆等状况的;
2.转借、转租公租房的;
3.改变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5.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交纳的;
6.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尤其要提醒的是,如果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或租房申请资格,一经查实,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记入申请人个人诚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如果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处罚,并依法记入企业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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