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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炉

珠海特区报  2016-04-12 08:07

[摘要] 记者昨日从珠海市住规建局获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发布,自4月29日起生效。《细则》对珠海市 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保障标准、轮候配租等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新增异地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家庭两类别

记者昨日从珠海市住规建局获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发布,自4月29日起生效。《细则》对珠海市 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保障标准、轮候配租等做了更详细的规定。不仅申请资格放宽,新增异地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家庭两类别,住房补贴幅度也将加大,按市场平均租金的90%和50%分类发放。在住房困难标准认定方面,同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的《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比,《细则》进一步放宽住房困难认定标准,将原来的人均13平方米提升至15平方米。

亮点1 申请资格范围放宽 新增两类别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细则》则将具备中专以 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的异地务工人员,并符合条件(包括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人员,纳入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中。针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类别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下称住房困难家庭类),《细则》也做了补充。这类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亮点2 配租保障力度更大 两次公开配租未果第三年将予配租

在轮候和配租方面,《细则》也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轮候排序,按照轮候时间的先后以及是否属于优先保障家庭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排序规则为:本年度优先保障家庭、上年度未获保障家庭、本年度其他保障家庭(含上年度放弃实物配租家庭)。同一保障次序中,多人口家庭优先配租。

经两次公开配租仍未获得保障的家庭,应当在第三年百分百予以配租,其优先保障排序在本年度优先保障家庭之前,但放弃实物配租的情形除外。

此外,《细则》指出,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申请,建立各部门联合审核制度。经市、区、镇(街道办)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亮点3 公租房租金差异化 按市场租金10%、50%、70%、80%收取

在租金方面,《办法》仅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原则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

《细则》则有了更详细的规定,明确承租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照10%左右收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按照50%左右收取。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按照70%左右收取租金。住房困难家庭类、异地务工人员类按照80%左右收取。

亮点4 住房补贴幅度加大 按市场平均租金90%和50%分类发放

住房补贴方面,与《办法》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每户400元、其他低收入每户200元的发放标准不同,《细则》则按市场平均租金的90%和50%来发放,租金补贴的幅度更大。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 按比例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责60%,区级财政负责40%。

此外,《办法》只对廉租房类别进行住房补贴,《细则》则提出对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也要实行补贴和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对于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只发放租赁补贴,不安排实物配租。

亮点5 社会住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低收入家庭承租社会房源每月享50元补贴

《细则》明确, 可利用市场中小户型的社会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并应将社会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接受符合条件的社会住房业主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登记。

《细则》指出,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可通过信息平台选定住房,由保障家庭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将合同交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后,在保家庭所承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类别在保家庭承租的社会房源,其业主在在保家庭承租期间可以享受两项优惠: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承租期内, 按每月50元发放住房维修补贴。租期累计每满三年可额外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住房维修补贴。

亮点6 建立公租房过渡保障线 家庭人均收入增20%以内按原标准保障

根据《细则》,我市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过渡保障线制度。在保家庭有下列情形超出《管理办法》规定在保类别保障标准一定幅度的,仍保留其原保障类别的住房保障资格,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过渡保障资格通知书》。

三种情形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因经济状况变更,家庭人均收入增加额在保障标准20%(含本数)以内的,仍按照原保障标准类别保障。

●因购买住房原因已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从签订商品住房预购合同之日起次月开始停发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家庭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至所购住房入住时间,但必须从购房之月起次月按照市场租金缴交租金。

●所购住房为精装修的住房(含二手房)的,住房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三个月计算,所购住房为毛坯住房的,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六个月计算。

政策对比

根据《办法》,珠海异地务工人员主要通过 提供政策支持、由产业园区配套建设或其他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就地就近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已经享受 扶持政策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企业,不得再申请 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细则》申请资格放宽,新增异地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家庭两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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