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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之房惨被儿子霸占 老人上诉获法院支持

大江网  2012-07-18 14:04

[摘要] 儿子赡养老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却有这么一个儿子,在母亲年迈需要将房屋出卖补充养老金时,竟以母亲未给予经济补偿为由,长期霸占属于母亲的房产。7月1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被告万某生三十日内腾出房屋,交还母亲。

儿子赡养老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却有这么一个儿子,在母亲年迈需要将房屋出卖补充养老金时,竟以母亲未给予经济补偿为由,长期霸占属于母亲的房产。7月1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被告万某生三十日内腾出房屋,交还母亲。

老母卖房缴养老金无奈儿子不搬家

这起案件中的母亲现年78岁,名叫徐某莲,儿子名叫万某生。母子官司缘于坐落于南昌市象山南路的一套房屋。

据徐某莲介绍,这套房子的所有权是她的,也有房产证。

2008年,徐某莲因身体不适入住老年福利院。2011年9月,徐某莲从老年福利院搬回自己的房子同儿子万某生一起生活。

2012年3月,徐某莲再次入住老年福利院。现因徐某莲想将房屋出卖补充养老金,但儿子不搬家,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万某生搬离该所房屋。

无奈之下将儿子告上法庭获法院支持

法庭上,原告徐某莲诉称,南昌市西湖区象山路房屋原为公房,是她与丈夫万某根购置的,丈夫过世后,经全家人公证归她所有,并于2001年7月27日办理了房产证。

2011年万某生以会赡养照顾她为借口,从老年福利院将她接回共同生活,但没过几个月,万某生就有虐待她的行为,她在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又回到老年福利院,她与其他子女商量将房屋出售用于补充养老金,但万某生却拒不搬出。

被告万某生辩称,他并没有虐待原告,在同原告生活期间,他尽了自己的赡养义务;在照顾原告期间,他付出许多,原告应对他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他才会搬离诉争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相应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儿子万某生腾出诉争房屋交还母亲徐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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