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20日,国土资源部网站上,一则关于房产税的消息引来关注。消息称,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透露,湖南、湖北两个最新试点区域的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房产税扩容范围包括个人已购的第二套存量房,但征收的税率不会太高。此次试点与上海、重庆不同的是,计税依据由原来的房产原值改为市场评估价。
8月20日,国土资源部网站上,一则关于房产税的消息引来关注。消息称,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透露,湖南、湖北两个试点区域的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房产税扩容范围包括个人已购的第二套存量房,但征收的税率不会太高。此次试点与上海、重庆不同的是,计税依据由原来的房产原值改为市场评估价。昨日,湘潭市地税局副局长陈湘涛告诉记者:“湖南目前正在湘潭进行这方面的探索。”
多次赴沪渝考察房产税试点
据介绍,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陈杰曾提出,2012年税收政策改革工作重点之一是在湖北、湖南两省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合并的改革试点,对企业和单位按评估值征税。与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主要侧重求解如何将房产税征收范围从营业性房产扩大到非营业性质的住宅类物业上不同,湖北、湖南两省开展的试点将侧重于如何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由房产原值或租金改为评估市场价,并将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
据湘潭市地税局总会计师胡国平介绍,为了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他们先后去了湖北、重庆、北京等地考察,学习先进经验,但房产税方面尚未作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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