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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推5000套合作型保障房 居民可自行管理

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天际  2014-09-25 10:03

[摘要] 24日,北京市14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两部法规和两个议案办理报告,分别是《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

 

关注保障房立法

“合作型保障房”不得超过60平方米

昨日,市14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对《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进行二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争议较大的“配售型保障房”修改为“合作型保障房”,同时“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改称为“租赁型保障房”。

修改亮点

合作型保障房不能超60平方米

修改内容:本条例所称合作型保障房,是指符合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设,由居民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提供建设用地,限定住房面积,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居民家庭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的住房。合作型保障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解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解释,购房者在购买合作型保障房时只需要出一个房屋的建设成本即可。从目前的情况看,北京的建房成本平均为每平方米5000元左右,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来计算的话,购房者的平均花费为30万元左右。政府在回购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如果买的时候花了30万元,退出的时候基本也在30万元左右,不会有损失。

基本保障对象为“家庭”

修改内容: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对象,是指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单人家庭)。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政府向居民家庭提供租赁型保障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及政府与居民家庭共同建设合作型保障房。一个家庭只能配置一套保障房。

解读:王德林表示,条例一审时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保障对象既包括家庭,又包括个人。但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鉴于本市现有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均规定以家庭作为保障对象,因此建议将草案中的“家庭和个人”修改为“家庭”,其中包括单人家庭。

“非京籍”参照户籍制度改革

修改内容: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享有与本市城镇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保障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解读:修改之前的条例草案中曾有这样的规定,“按照居住证制度,享有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对此,王德林称,城建环保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户籍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中,因此不应当以尚未确立的居住证制度作为依据来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申请资格。

建议删除“配建保障房”条款

修改内容:删除条例草案中规定的“在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配建保障房”的内容,删除“要求商品房开发商承担配建责任”的相关规定,删除“关于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内容。

解读:王德林称,城建环保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设和供应保障房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配建本应是建设方式的一种,但在实践中,在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配建保障房往往成为政府推诿职责的方式,并且对于开发商不建、少建保障房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为了明确基本住房保障的责任在政府,建议删除相关规定。

关注居家养老议案报告

新小区养老设施不达标不能售楼

昨日上午,市民政局局长李万钧做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时介绍,全市社区托老所的服务规模将由3万至5万人/处,调整为0.7万至1万人/处。同时,各区县拟实施新建小区养老设施不达标将不能售楼。

据悉,今年北京将建成80个拥有50至100张床位的养老照料中心。据预算,政府在80个建设项目中投入约2.4亿元,带动直接社会投资约20亿元。

李万钧称,北京将重点发展护养型床位,建设特殊功能的养老机构,满足少数民族和残疾老年人的特殊养老服务需求。力争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数量达到16万张,实现街道养老照料中心全覆盖,社区配套养老设施基本达标。

此外,资源闲置的二级医院将转型为养老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和康复医院。李万钧表示,支持利用闲置床位开展康复、护理病区。通过养老机构许可登记的护理院(病区)、康复医院(病区)相应床位可享受政府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助,逐步实现护养型床位占全市养老床位总量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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