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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明年3月正式实施

人民 网站  2014-12-22 10:43

[摘要] 中国 网22日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中国 网22日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 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权;

(三)森林、林木 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 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 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 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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