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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委发文促公租房扩容 土地财政仍是拦路虎

财新网-《新世纪》  作者:张艳玲 兰方  2010-06-21 00:54

[摘要] 6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文件,力促各地政府加快发展公租房。这份文件名为《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用公租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将新就业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指导意见》提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并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行给予税收优惠。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公租房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与此同时,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租房中长期贷款”,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租房融资渠道。

不过,《指导意见》对具体的税收优惠及金融支持并没有做出更详细的说明。阳光100集团常务副总裁范小冲表示,从房地产商的角度出发,此种项目资金占用量过大,“一般不愿意参与。”在他看来,解决公租房资金的方式,是通过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而在具体金融支持政策出台之前,公租房资金低、时间长的特点,降低了社会资本介入的积极性。在具体融资方案出台之前,资金仍是公租房建设面临的尴尬难题。

保障对象难界定

在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看来,公租房是一种过渡性的保障方式。上述文件所说的保障“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其实主要应针对当前买不起住房的年轻人;此外,有能力的地区也可保障“外来农民工”。但这一人群究竟如何界分,《指导意见》并没有给出清晰定义。且“夹心层”规模会随房价和收入的波动而变化,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表示,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如何界定,是公租房面临的考验。

《指导意见》规定,公租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确定。汪利娜认为,在行政压力下,地方政府必须建设保障性住房,但上述规定仍显得“单薄、不具体”,且“可操作性差”。

“住房档案和收入信息等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无法准确界定住房保障对象”,是公租房面临的又一尴尬。由于无法掌握居民的“收入水平、资产保有水平及其变化情况”,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与公租房的具体保障范围也难免含糊。甚至公租房能否启动、何时启动,地方政府也有很大变动空间。以北京市为例,2009年北京市首批建设公租房8000套,2010年计划建设1万套。北京市建委有关人士表示,上述套数主要是根据每年申请的人数确定,没有申请的就不会纳入统计范围。

即使公租房得以顺利建成,其配租也将面临极大的难题。王珏林强调,公租房保障的“夹心层”与享受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不同,他们只是短时间内没有购房能力。所以应对申请对象的进入和退出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对承租人收入和保障线逐年检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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