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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搅动婚姻财产详解 按揭房存在"隐患问题"

兰州日报  2011-08-24 15:33

[摘要] 8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记者就我市婚姻家庭纠纷案比较突出的热点问题:按揭房、父母赠与房产问题,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结合案例做出评析对比。

案例二父母赠与房问题

张先生和王女士2004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06年两人看中了位于七里河区一处房屋,张先生的父亲全款为两人买下了这套房,房屋登记在其儿子张先生名下。

2009年,夫妻两人因为琐事开始闹矛盾。2010年8月,王女士起诉到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房屋。张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房屋。张先生称,购房款是父亲借给自己的,而且房产证的产权人是自己,还在法庭中出示了自己给张某打的借条。

李女士却表示,当时张某是自愿出资给夫妻两人买房的,不是借而是赠与,而且丈夫打借条的事情自己从不知道。虽然房屋产权人是张先生,但该房屋是在两人婚后购置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个主张是借款,另一个主张是赠与,该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父母婚后的房屋出资认为如果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则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认定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新解释:在解释三的第七条做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案如果发生在8月13日之后并且根据新的解释进行判决,房屋就应当判令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王女士无权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婚后父母出资购置不动产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该不动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仍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声音:金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祖国认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已有规定,只是没有具体到房产这种个案,这充分说明房产已成为百姓生活的重要财产。

近七成网友看淡房子 潍坊网友择偶观受婚姻法影响少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新婚姻法此解释一出,立即引来网友一顿炮轰,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据搜房网调查显示,39.6%的网友赞同新婚姻法坚决保护“有房一方”的举动,27.72%的网友表示部分认同,32.67%的网友认为此举有碍双方感情的进步,不值得提倡。

被调查网友中,已婚男性占比27.72%,已婚女性占比35.64%,未婚男性占比16.83%,未婚女性占比19.8%,从网友占比中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女性都对新婚姻法持反对态度,面对男强女弱的社会现状,有网友戏言“新婚姻法将中国女人逼成了女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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