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王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约买下售房人李先生的一套房,约定房屋总价款为70万元,王先生向李先生支付35万元,剩余35万元向银行贷款。同年6月李先生将该房屋交给王先生使用,但因李先生尚未取得房产证,双方约定等开发商将李先生房产证办下来后,双方一同去办理过户手续。
可另诉或者反诉要求过户
在此李松律师特别指出:王先生在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由于卖方李先生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所以双方所签的合同无法进行网签,在建委备不了案。
到房产证下来时,国家限购令已经出台,直接办理过户遇到了障碍。“虽然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光拿着这份判决还是无法办理过户。
遇到这种情形,王先生等买方可以持履行合同的判决书提起另诉或者反诉,要求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法院判决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方就可持此生效判决书,去相关职能部门,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而如果买方不诉的话,就要等取得连续五年以上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有了在京购房资格后再去过户,按照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卖方有义务配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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