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全文

珠海住建局  2013-09-02 15:40

[摘要] 为规范横琴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规范横琴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六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 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

(二)农、林、渔、牧、苗圃、种养业用地。

第七条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按用地面积计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按建筑面积计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商服用途的建筑物须进行楼层修正(见附件2),商服、住宅、办公、酒店用地须进行容积率修正(见附件3)。

第九条 低密度居住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低密度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1时,其地价标准按住宅基准地价的2倍计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其他居住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联体式别墅,只能建5层以上住宅。

第十条 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15000元。

第十一条 横琴岛以北、以东的临马骝洲水道、契辛峡、十字门水道、夹马口、横琴湾及大东湾岸线的临水建设用地单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5%,临汇金湾、天沐河岸线的临水建设用地单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0%。

临水建设用地是指临水道或海岸线的首宗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计收地价:

(一)《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设计标高在±0.00以下的部分(商服用途除外);

(三)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四)电力设施项目的输变电站(所)、制冷站、加气站、抽水泵房用地超出容积率1.0部分的建筑面积。

(五)建筑物架空层(别墅除外)、消防通道、避难层、公共使用的围廊等部分;

(六)宽度不大于6米(用于公共交通的部分宽度不小于4米),净空高度不小于2.5米的有盖步行空间和宽度不大于4米(用于公共交通的部分宽度不小于2米),净空高度不小于2.5米的有盖步行廊道等公共步行空间;

(七)用于公共交通功能的通行型公共空间中地上部分和满足《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有关地下室规定的情况下的地下部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收地价时给予优惠:

(一)旅游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用途的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其旅游用地用途不变,不得分割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不得分割转让;地价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商业基准地价的50%计收。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用地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租赁用地的临时用地地价,每年按批准用途价格标准的3%计收。

第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的非国有建设用地的年租金,按批准用途价格标准的3%计收。

第十七条 综合体用地中,合同未规定或无法确定办公和酒店用地比例的,办公和酒店用地的比例各按办公酒店用地总建筑面积的一半确定。

第十八条 地价款应在用地使用合同、协议签订(未签订用地使用合同、协议的,在《地价款缴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延期付款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竣工的,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按日加收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用地使用合同或地价款缴交通知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后,区管委会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产业政策对其进行调整并颁布施行;基准地价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未及情形的,由区规划国土局收集后提交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同时,不再执行原《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珠府〔2007〕137号)。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珠海房天下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